拆遷安置房買賣如何規避風險
簽訂轉讓合同后又將房屋抵押出去
本報訊 一套房子,房主在與甲簽了轉讓合同并收取首款后,又把房子抵押了出去,這個時候買方的利益該如何保障?近日,南湖區法院調解了這樣一起讓人糾結的案子。
2010年4月,嘉興市 ..
簽訂轉讓合同后又將房屋抵押出去 本報訊 一套房子,房主在與甲簽了轉讓合同并收取首款后,又把房子抵押了出去,這個時候買方的利益該如何保障?近日,南湖區法院調解了這樣一起讓人糾結的案子。 2010年4月,嘉興市南湖區的陸先生夫婦想買一套新房養老,看中了石堰苑小區的一套房子,與余新鎮當地村民阿銘簽訂了一份房屋轉讓合同,約定房屋轉讓價格為39.3萬元,并支付了31萬余元的首款。由于這套房屋是拆遷安置房,故合同簽訂時,阿銘還沒有領到房屋產權證。為此雙方約定,阿銘在領到房屋產權證10日內,協助陸先生辦理過戶手續,陸先生再將余款付清。 2013年2月,阿銘領到了房屋產權證,但一直沒有主動聯系陸先生。陸先生也多次催促阿銘協助辦理過戶手續,但阿銘一直推脫。陸先生查證后,才發現原來自己“預訂”的那套房子在5月10日就已經被阿銘抵押給了銀行。 2014年2月,陸先生向南湖法院起訴,要求被告阿銘立即為原告辦理房屋產權證,并支付逾期辦理房屋產權證的違約金13萬元。 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由原告支付剩余8萬元房款并適當增加房款,待被告還清房屋抵押貸款后,注銷抵押手續,被告將房屋過戶至原告名下。 法官提醒,對于涉及拆遷安置房的買賣存在一定風險。由于拆遷安置房不存在預售登記,在合同簽訂與過戶之間存在時間差,這段期間內,賣方可能將房屋二次甚至多次轉賣,也就是“一房多賣”,妨礙房屋過戶至買方名下,甚至導致買方的“房財兩空”。法官建議,買房人在簽訂購房合同前需要關注賣方的經濟狀況及個人信譽。在訂立合同時,盡量周詳、完備,嚴格違約責任,增加賣方違約成本,在尚未辦理過戶手續前余留部分房款。若發現賣方存在毀約可能,及時向法院提起訴訟并申請財產保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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