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鄉市農村集體土地征收中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FTXD00-2014-0005
第102號
《桐鄉市農村集體土地征收中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已經市十五屆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2014年4月4日
市長: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切 ..
FTXD00-2014-0005 第102號 《桐鄉市農村集體土地征收中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已經市十五屆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2014年4月4日 市長: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農村集體土地征收中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維護拆遷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因城鄉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需要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拆遷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附屬物,并對所有權人進行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村集體土地征收中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管理工作。 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房屋拆遷評估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市級開發單位負責實施農村集體土地征收中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市發改、財政、公安、民政、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做好農村集體土地征收中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因征收農村集體土地需要拆遷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附屬物的實施單位;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及其他附屬物的合法所有權人。 第五條 拆遷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支持和配合房屋拆遷工作,在規定的期限內與拆遷人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完成搬遷,騰空交房。 第六條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一般按被征地拆遷區域所在地登記的在冊戶籍人口以被拆遷人家庭為單位簽訂,經年滿18周歲的家庭成員或受委托的代表人簽字后生效;戶籍非在冊的被拆遷房屋合法所有權人,經房屋所在地村民小組、村民委員會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托管行政村的市級開發單位逐級認定后,由產權人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二章 安置形式與方案審批 第七條拆遷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公寓式安置房(以下簡稱公寓房安置)、一次性貨幣補償(以下簡稱貨幣安置)、公寓房安置與貨幣補償相結合(以下簡稱公寓與貨幣安置)、宅基地遷建安置(以下簡稱遷建安置)、公寓房安置與宅基地遷建安置相結合(以下簡稱公寓與遷建安置)等五種安置形式。 市區城市規劃區內(開發區、振東新區、公投集團及梧桐街道部分)集體土地征收中涉及房屋拆遷安置的,不得采用宅基地遷建安置形式。 市區城市規劃區外及其他鎮(街道)集體土地征收中涉及房屋拆遷安置的,應積極引導被拆遷人選擇公寓房安置、貨幣安置、公寓與貨幣安置、公寓與遷建安置的方式,逐步取消遷建安置方式。 對于集體土地征收中被拆遷人屬于戶籍非在冊人員的,不得采用遷建安置或公寓與遷建安置的形式。 拆遷非住宅房屋按評估價給予一次性貨幣補償,不作產權調換安置。 第八條 因征收集體土地,需要拆遷集體土地上農村住房的,拆遷人必須按照“征地拆遷陽光工程”要求,擬定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報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查、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在房屋拆遷范圍內公示。方案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征地拆遷范圍、征地基準日和實施時間; (二)被拆遷房屋的補償、安置和獎勵標準; (三)涉及公寓房安置或遷建安置的,公寓房或遷建安置點的位置、用地總量、戶均用地量以及安置小區選址、詳細規劃、安置房戶型和購房價格; (四)簽約與騰空期限、過渡方式與期限、提前搬遷獎勵; (五)其他需要明確的內容。 第三章 安置用地與供地方式 第九條 房屋拆遷安置用地原則上由拆遷人通過存量建設用地置換或實施農村土地整治項目取得節余掛鉤指標等途徑解決。 梧桐街道因市級以上重大項目建設以及開發區、振東新區、公投集團在發展規劃區內需征地拆遷安置的,公寓房安置用地可申請市政府統籌安排。 第十條 公寓房安置用地以國有土地出讓方式供地,遷建安置房用地以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方式供地。 遷建安置的用地標準嚴格按照征遷時桐鄉市農村居民建房管理相關規定執行。拆遷人必須嚴格控制新村安置點配套用地總量,戶均總占地(含配套用地)不得突破0.55畝。 實行公寓與遷建安置形式的,戶均總占地(含配套用地)不得突破0.4畝。 第十一條 未取得合法用地批準手續的,一律不得開工建設拆遷安置用房。 第四章 房屋認定與評估 第十二條房屋拆遷工作實施前,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市級開發單位,對土地征收范圍內的被拆遷房屋進行調查認定,并根據登記的用地性質對其中的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作出界定。市公安機關應當配合調查被拆遷人的戶籍情況。 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或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則不予補償。 第十三條被拆遷房屋的產權人及其合法面積以《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為依據認定;未取得《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的,以建房審批材料及在建時經鎮、街道規劃建設單位批準或許可的相關材料為依據,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級開發單位設立的房屋產權認定工作小組集體研究作出認定,并在征遷范圍內公告10天后報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被拆遷人房屋產權涉及家庭關系人員需要分割的,按照征遷時桐鄉市農村居民建房管理相關規定執行。遇特殊情況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級開發單位設立的房屋拆遷工作小組集體研究作出決定,在征遷范圍內公告10天后報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被拆遷人對拆遷人委托的勘測評估機構勘測評估的結果有異議的,涉及拆遷房屋面積的,可以向房屋拆遷工作小組提出復核要求,經復核認定并在征遷范圍內公告10天后報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涉及拆遷房屋評估認定結果的,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申請復核評估和鑒定。 第五章 安置房建設及安置標準 第十六條 安置房原則上由拆遷人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城鎮建設規劃,負責供應和管理。安置小區應當統一規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具備綜合服務功能,方便安置群眾生活。安置房戶型結構應體現居住需求的多樣性和合理性,立面力求新穎美觀。 第十七條 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提供被拆遷房屋所在地城鎮住宅用地規劃區內多層或高層公寓房用于產權調換。開發區、振東新區、公投集團及梧桐街道公寓房可經市政府批準,選擇建造在市區城市住宅用地規劃區內。 第十八條 公寓房建設中用于安置部分涉及的相關規費享受經濟適用房建設的相關政策;供水、供電、有線電視、電信、燃氣等工程建設費用按成本價進行結算。 第十九條 公寓房由拆遷人負責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 第二十條 公寓房購房價格原則上按不低于被征地范圍內拆遷房屋價值評估中心價格的1.5倍,具體價格由拆遷人根據公寓房區位、地段予以確定,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一條 公寓房的戶型原則上由拆遷人根據被拆遷人的意愿,結合實際情況確定。被拆遷人公寓房安置面積以被拆遷住宅房屋的合法面積(指建筑面積,下同)為依據,由拆遷人提供每戶建筑總面積不超過375平方米的公寓房。安置標準如下: (一)被拆遷人住宅房屋面積少于125平方米的,可安置建筑總面積不超過125平方米的公寓房,或按人均30平方米計算給予相應的安置面積; (二)被拆遷人住宅房屋面積在125~250平方米之間的,可安置建筑總面積不超過250平方米的公寓房; (三)被拆遷人住宅房屋面積在250平方米以上的,可安置建筑總面積375平方米的公寓房,其超過部分的安置面積或超過部分的被拆遷住宅房屋面積通過貨幣補償辦法解決。 (四)被拆遷人屬于戶籍非在冊人員的,以其被拆遷的合法住宅房屋面積為依據,公寓房安置限一套、總面積不超過125平方米,被拆遷住宅房屋超過公寓房安置面積的,通過貨幣補償辦法解決。 (五)被拆遷人中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并已按政策規定享受五保供養的,繼續按《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的規定實行五保供養。 第六章 拆遷補償安置與結算 第二十二條 被拆遷房屋的價值一律按被拆遷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新舊程度,由具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經拆遷人、評估機構、被拆遷人三方確認后由拆遷人按評估價給予補償。 第二十三條 被拆遷人選擇公寓房安置的結算辦法: (一)對被拆遷人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被拆遷住宅房屋面積不足125平方米的,可給予125平方米由拆遷人安排的公寓房,或按人均30平方米計算給予相應的安置面積,其公寓房購房價格超過被拆遷住宅房屋補償獎勵之和時不再結算差價。對其他家庭被拆遷住宅房屋面積不足125平方米的,以同等面積按公寓房購房價置換公寓房面積。因套型原因,在限定標準內選購面積超過拆遷面積的,其結算價格按公寓房購房價格的1.5倍結算,超過125平方米部分,按公寓房市場評估價結算。 (二)對被拆遷住宅房屋在125~375平方米之間的,選購不超過被拆遷住宅房屋面積的,以同等面積按公寓房購房價置換公寓房面積。因套型原因,在限定標準內選購面積超過被拆遷住宅面積,超過部分按拆遷住宅面積為測算依據,10%(含)以內部分,其結算價格按公寓房購房價格的1.5倍結算,10%以上部分,按公寓房市場評估價結算。 (三)被拆遷住宅房屋在375平方米以上的,被拆遷房屋合法面積超過公寓房安置面積部分,按一次性貨幣補償辦法結算。 第二十四條 被拆遷人選擇一次性貨幣補償安置的結算辦法: 拆遷人應當在評估價補償的基礎上,對被拆遷住宅房屋按房屋主體建筑物評估價不低于2倍的獎勵。同時,對于符合征遷時桐鄉市農村居民建房管理有關規定的,可享有宅基地使用權,但自愿選擇一次性貨幣補償安置,永久性放棄宅基地的被拆遷人,拆遷人應再給予一定的貨幣獎勵,具體獎勵標準由拆遷人根據所在城鎮住宅用地出讓收益情況自行確定,并報市政府備案。 第二十五條 被拆遷人選擇公寓與貨幣安置的結算辦法: 被拆遷房屋合法面積超過選購面積部分,按一次性貨幣補償辦法結算。同時,對自愿放棄部分,按公寓房建安成本價予以獎勵。 第二十六條 被拆遷人選擇遷建安置的,拆遷人按評估價給予補償。 第二十七條 被拆遷人選擇公寓與遷建安置的,拆遷人應當在上報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時,對補償標準、安置辦法及獎勵等確定具體操作意見,經市政府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二十八條 拆遷非住宅房屋,由拆遷人委托具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后,給予相應的貨幣補償并一次性結算。 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批準年限扣除已使用的期限,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重置價格評估測算后確定。 第二十九條 選擇公寓房安置的,拆遷人應當自房屋騰空時起至公寓房交付使用后6個月發給被拆遷人臨時安置補助費;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拆遷人應當發給被拆遷人6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拆遷人超過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規定的期限未提供公寓房的,應當自逾期之日起雙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臨時安置補助費的具體標準由拆遷人確定,并應根據住房租金的市場變動情況適時作出調整。 第三十條 被拆遷人提前簽約、騰空交房的,按下列規定予以獎勵: (一)在拆遷公告規定的簽約期限內提前與拆遷人簽訂房屋拆遷安置協議的,按被拆遷房屋總面積給予每天每平方米0.5元的獎勵; (二)在拆遷公告規定的騰空期限內搬遷騰空,提前將被拆遷房屋移交拆遷人的,按被拆遷房屋總面積給予每天每平方米1元的獎勵。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批準實施的征地拆遷項目,繼續執行原房屋拆遷與補償安置政策。同時,各拆遷人必須提供已啟動實施項目的征地范圍、面積、戶數及相關協議,報市國土資源部門核實。對新啟動項目實施征遷,一律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凡實施征地拆遷必須嚴格按本辦法執行,如發現未執行本辦法規定的,市國土資源、人力社保等部門停止辦理該拆遷人土地征收、農轉用報批和被征地農民的養老社保安置等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桐鄉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87號)同時廢止。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的《桐鄉市集體土地征收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67號)規定中的內容與本辦法不相一致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 |

浙公網安備 33040202000107號